基本信息

事项编号

18009

更新时间

2021年7月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受理机构

商务部

行使层级

国家级

决定机构

商务部

审核类型

前审后批

办结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

审批数量

无限制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2次

适用范围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与变更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旨在为合规企业申请从事直销经营,以及直销企业申请设立省级分支机构或重大事项变更,提供办事指引。

咨询途径

商务部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司联系电话:(010)85093318

商务部外资司联系电话:(010)65197330

监督投诉方式

商务部行政许可统一监督投诉电话:010-12335

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2号

设定依据

(一)《直销管理条例》

(二)《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管理办法》

(三)《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

(四)《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

(五)《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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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一)申请条件

1、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

2、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

3、依照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

4、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二)禁止性要求

除申请条件所列条件外,无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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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一)申请企业向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文件及申请材料之日起 7日内,向商务部报送请示文件及企业申请材料。(三)商务部经征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工商总局)的意见,依据《直销管理条例》审查后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通知申请企业领取《直销经营许可证》。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

审核要求

材料来源

材料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材料填写样本

一、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提交的申请文件

1.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请示

政府部门核发

必要

原件1份

纸质

参考文本(附件4)

2.服务网点方案审查意见

政府部门核发

必要

原件1份

纸质

参考文本(附件5)

二、申请企业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1.1 直销经营许可申请书

(1)提出直销经营许可申请(2)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申请(3)落款处加盖企业印章,注明日期

申请人自备

必要

原件1份

纸质

1.2 直销经营许可申请表

(1)填报完整(2)落款处加盖企业印章,注明日期

申请人自备

必要

原件1份

纸质

空表(附件6)/样表

1.3 申请直销声明

(1)申请材料真实完整(2)企业申请前5年内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3)直销产品符合国家认证、许可或强制性标准(4)严格遵守《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不从事团队计酬等各种形式的传销活动(5)落款处加盖企业印章,注明日期

申请人自备

必要

原件1份

纸质

1.4 董事会/股东会关于申请直销经营的决议(仅适用于外资企业)

出席及签章人数符合章程规定

申请人自备

必要

原件1份

纸质

(二)企业基本信息

2.1 企业营业执照

(1)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2)证照在有效期内

申请人自备

必要

复印件1份

纸质

2.2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证照在有效期内

申请人自备

必要

复印件1份

纸质

2.3 股东证照

(1)企业非上市公司、股东数量少于10个的,提供所有股东的证照(2)企业非上市公司、股东数量超过10个的,提供持股比例前10位股东的证照(3)企业是上市公司的,提供控股股东(含绝对控股、相对控股)的证照(4)股东是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护照等身份证件(5)股东是企业、事业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照(6)股东在申请前成立(存在)5年以上

申请人自备

必要

复印件1份

纸质

2.4 实际控制人情况说明

(1)说明实际控制人与申请企业的控制关系(2)实际控制人明确至中国大陆居民、港澳台居民、外国公民、境内外企业、国有资产委员会、外国政府机构(3)提供实际控制人证照

申请人自备

必要

原件1份

纸质

2.5 企业章程

申请人自备

必要

复印件1份

纸质

2.6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仅适用于外资企业)

证照在有效期内

申请人自备

必要

复印件1份

纸质

2.7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合资或者合作企业合同(仅适用于外资企业)

在合同期限内

申请人自备

必要

复印件1份

纸质

2.8 境外投资者在境外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会计/审计机构审验的近三年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仅适用于外资企业)

经境外投资者所在国家或地区公证机构予以公证,出具公证文书,附中文翻译件

申请人自备

必要

原件1份

纸质

2.9 外国投资者在境外有3年以上从事直销活动经验书面声明、证明(仅适用于外资企业)

(1)外国投资者直接参股申请企业或实际控制申请企业的,提供相关证明(2)由投资者所在国/地区的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等权威机构出具相关证明,经公证机关予以公证,附中文翻译件

申请人自备

必要

原件1份

纸质

(三)良好商业信誉

3.1 企业提出申请前5年内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的证明

企业注册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

政府部门核发

必要

原件1份

纸质

3.2 股东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的声明

(1)企业非上市公司、股东数量少于10个的,提供所有股东的声明(2)企业非上市公司、股东数量超过10个的,提供持股比例前10位股东的声明(3)企业是上市公司的,提供控股股东(含绝对控股、相对控股)的声明(4)可在同一份声明书上签字、盖章

申请人自备

必要

原件1份

纸质

3.3 股东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的证明

(1)股东是境内企业的,由企业注册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无重大违法经营记录证明(2)股东为中国大陆居民的,当地公安机关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政府部门核发

必要

原件1份

纸质

(3)股东是境外企业、个人的,由当地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出具相关证明,经公证机关予以公证,附中文翻译件(仅适用于外资企业)

3.4 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无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声明

(1)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2)可在同一份声明书上签字、盖章

政府部门核发

必要

原件1份

纸质

(四)注册资本

4.1 企业验资报告

(1)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2)注册资本多次变更的,需提供历次验资报告

申请人自备

必要

复印件1份

纸质

(五)保证金存缴

5.1 直销企业保证金专门账户管理协议

(1)保证金指定存缴银行出具(2)存缴保证金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

申请人自备

必要

复印件1份

纸质

5.2 保证金存款证明书

(1)保证金指定存缴银行出具(2)存缴保证金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

申请人自备

必要

复印件1份

纸质

(六)市场计划报告书

6.1 直销经营市场计划报告书

(1)阐述对直销经营的理解,开展直销经营的设想(2)符合《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及配套规定

申请人自备

必要

原件1份

纸质

6.2 服务网点设立方案

(1)包括设立的地区、数量、基本要求、管理制度(2)符合《直销管理条例》及《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规定

申请人自备

必要

原件1份

纸质

6.3 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符合《直销管理条例》及《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规定

申请人自备

必要

原件1份

纸质

6.4 推销合同样本

(1)明确直销员招募条件(2)明确直销员计酬制度(3)明确直销员退换货的权利(4)明确直销员解除合同的权利(5)明确直销员向消费者推销产品的行为规范(6)符合《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及配套规定

申请人自备

必要

原件1份

纸质

6.5 直销产品退换货办法

符合《直销管理条例》规定

申请人自备

必要

原件1份

纸质

(七)直销产品

7.1 申请直销产品目录

(1)产品名称明确规范(2)产品类别准确

申请人自备

必要

原件1份

纸质

空表(附件7)/样表

7.2 产品商标注册证明

(1)商标注册证明在有效期内(2)商标注册类别与产品类别相符(3)商标持有人与生产企业一致;不一致的,提供商标许可使用证明

申请人自备

必要

复印件1份

纸质

7.3 申请企业与产品生产企业的股权关系证明

(1)产品生产企业应是申请企业本身、母公司或控股子公司(2)生产企业是母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母公司对申请企业、申请企业对控股子公司的控股比例超过51%的证明,并提供了母公司、控股子公司授权申请企业销售产品的证明

申请人自备

必要

原件1份

纸质

7.4 产品及生产企业合规性情况表

产品、生产企业应当符合的认证、许可、强制性标准的清单及符合情况

申请人自备

必要

原件1份

纸质

空表(附件8)/样表

7.5 产品符合国家认证、许可或强制性标准的证明

(1)产品是化妆品的,应提供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颁发的化妆品备案或许可证明,包括:《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登记凭证》、《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2)产品是保健食品的,应提供国务院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颁发的《国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或《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3)产品是净水器的,提供省级卫生部门办法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4)产品是医疗器械的,应提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备案、注册证明。(5)产品不是医疗器械但作为保健器材申请的,应提供地市级以上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出具的产品具有保健功能的证明,或质量检验机构根据强制性标准、全国性行业标准出具的产品具有保健功能的检验报告。(6)产品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检验报告(7)上述证照在有效期内,载明的产品名称与申请产品名称相符

政府部门核发

必要

复印件1份

纸质

7.6 生产企业资质证明

(1)生产化妆品的,提供省级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颁发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2)生产保健食品的,提供省级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或保健食品生产GMP认证。(3)生产餐具洗涤剂(标明作餐具及果蔬洗涤用的洗洁产品)的,提供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4)产品是压力锅的,提供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颁发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5)生产医疗器械的,应当提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备案、许可证明,以及申请企业的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许可证明。(6)上述证照在有效期内,载明的产品名称与申请产品名称相符

政府部门核发

必要

复印件1份

纸质

(八)副本

申请企业将以下材料单独装订成册,作为副本一并提交: 1.2 直销经营许可申请表; 2.1 企业营业执照; 2.3 股东证照; 2.4 实际控制人情况说明; 3.1 企业提出申请前5年内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的证明; 3.3 股东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的证明。

申请人自备

必要

复印件2份

纸质

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窗口接收: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东门向南50米)

(二)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

办理方式

书面审查与现场核查相结合。

审批结果

商务部批件、《直销经营许可证》

结果送达

商务部受理后在 90 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在 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下发批件。予以批准的企业,依据商务部批件到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领取《直销经营许可证》。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直销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信息查询:商务部直销行业管理信息系统

查询网址:https://zxgl.mofcom.gov.cn

信息咨询:商务部直销行业公共信息服务(微信公众号)

常见错误示例

1.申请材料“市场计划报告书”、“服务网点方案”将服务网点与零售店铺相混淆,认为服务网点具有产品销售功能。

说明:《直销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直销是一种无店铺销售方式。《直销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服务网点的功能是提供与直销相关的服务。

2.申请材料“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未包括《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全部内容。

说明:“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应当符合《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

3.申请材料“推销合同样本”规定直销企业自签订合同之日起60日内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直销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仅规定,直销员自签订推销合同之日起60日内可以随时解除推销合同。

4.申请材料“直销产品退换货办法”规定,产品自购买之日起30日内办理退换货的,需要符合仍在保质期内、不影响二次销售等条件。

说明:《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自购买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直销员、消费者即可按规定办理退换货。

常见问题

1.市场计划报告书必须符合《直销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定,不得做出与相关规定不一致、不完整,或是扩大、限制法定权利义务的规定。

2.申请材料应标注页码,编制目录,按照附件1的目录顺序排序,选择轻薄、环保纸张,尽可能双面印制,装订成册。申请书、申请表、申请直销声明应当加盖企业印章、注明日期。申请材料每页加盖申请企业印章,或整体加盖企业印章(骑缝章)。

3.商务部受理申请材料后,申请企业应按要求在商务部直销行业管理信息系统(http://zxgl.mofcom.gov.cn)填报申请企业和申请事项的相关信息。

4.《直销经营许可证》无需年检。

5.企业获得《直销经营许可证》后,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立服务网点,并根据《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于 6个月内完成服务网点设立,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核查后报商务部备案。在未完成核查和备案前,被批准企业不得开展直销活动。

6.企业获得《直销经营许可证》后,根据《直销管理条例》规定,通过组织业务培训、考试招募直销员,并与其签订推销合同。同时,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备案后的直销员方可开展直销活动。

附录

服务指南附件1-3【点击查看】

服务指南附件4-16【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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